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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谴责媒体对在押被告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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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伊斯兰堡: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在被警察拘留期间所作的供词和媒体记录的供词在法庭上是不可接受的,并警告说,这种由媒体促成的供词会破坏无罪推定,并对被告和司法程序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法官AtharMinallah撰写的长达25页的判决书指出:“这样的被告在被警察拘留期间所作的供词,除非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否则无法证明对他/她不利。”法官正在审理一项刑事上诉,其中...

伊斯兰堡:

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在被警察拘留期间所作的供词和媒体记录的供词在法庭上是不可接受的,并警告说,这种由媒体促成的供词会破坏无罪推定,并对被告和司法程序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法官Athar Minallah撰写的长达25页的判决书指出:“这样的被告在被警察拘留期间所作的供词,除非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否则无法证明对他/她不利。”

法官正在审理一项刑事上诉,其中被告早些时候被初审法院判处死刑,高等法院根据间接证据和他在电视上的供词维持了对他的定罪,最高法院宣布他无罪。

“允许记者采访并记录被告的陈述,然后将其传播给公众,这并不罕见。有关犯罪的新闻总是引起人们的兴趣,特别是当案件引人注目或犯罪性质引起公众的兴趣时。公众不寻常的兴趣可能导致媒体审判,其后果可能是无法挽回的,不仅对被告,对受害者也是如此。”

判决书警告说,这样的审判还可能导致错误定罪,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它说:“防止犯罪的实际肇事者被追究责任,反而在认为有罪的基础上促进对无辜者的定罪,也可能损害公众利益。”

Minallah法官指出,媒体拥有巨大的力量来塑造叙事——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这种影响不仅会对被告及其家人的声誉和生活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媒体具有有意或无意塑造英雄或恶棍的独特力量,在国家压制言论自由和操纵媒体的社会中,这种权力很容易被滥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判决强调了媒体应承担更大的道德责任。“传媒更有责任严格遵守高标准的道德准则,在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即应向公众传播哪些信息)之间取得平衡。”

判决书指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公平审判权。“只有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判时才能证明有罪。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程序进行。而且,这也是由一个在这方面得到授权的人说的。”

米纳拉法官强调,调查人员必须尽一切努力保护被告的权利。“与调查过程有关的人员必须极为谨慎和小心,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他或她被推定无罪的权利、隐私权、名誉权、尊重私生活和家庭成员生命的权利以及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参与刑事调查的人员不得以制造或支持有罪观念的方式行事。“调查人员、检察官和其他与调查任务有关的人员有一项繁重的义务,即防止以任何可能归罪于他人的方式产生印象和偏见。”

法院还呼吁媒体维护被告和受害者的尊严。

“任何形式的传播媒介都有责任在报道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时尊重被告和受害者的权利。过度和不成比例的媒体关注及其呈现方式可能会造成有罪的感觉,并影响公众以及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人。”

在这方面,米纳拉法官承认,司法官员也不能幸免。“司法官员也是人,在这个信息和技术时代,假设他们也可能容易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这是没有错的。这是一个普遍现象。”

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在被警察拘留期间所作的供词和媒体记录的供词在法庭上是不可接受的,并警告说,这种由媒体促成的供词会破坏无罪推定,并对被告和司法程序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法官Athar Minallah撰写的长达25页的判决书指出:“这样的被告在被警察拘留期间所作的供词,除非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否则无法证明对他/她不利。”

法官正在审理一项刑事上诉,其中被告早些时候被初审法院判处死刑,高等法院根据间接证据和他在电视上的供词维持了对他的定罪,最高法院宣布他无罪。

“允许记者采访并记录被告的陈述,然后将其传播给公众,这并不罕见。有关犯罪的新闻总是引起人们的兴趣,特别是当案件引人注目或犯罪性质引起公众的兴趣时。公众不寻常的兴趣可能导致媒体审判,其后果可能是无法挽回的,不仅对被告,对受害者也是如此。”

判决书警告说,这样的审判还可能导致错误定罪,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它说:“防止犯罪的实际肇事者被追究责任,反而在认为有罪的基础上促进对无辜者的定罪,也可能损害公众利益。”

Minallah法官指出,媒体拥有巨大的力量来塑造叙事——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这种影响不仅会对被告及其家人的声誉和生活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媒体具有有意或无意塑造英雄或恶棍的独特力量,在国家压制言论自由和操纵媒体的社会中,这种权力很容易被滥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判决强调了媒体应承担更大的道德责任。“传媒更有责任严格遵守高标准的道德准则,在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即应向公众传播哪些信息)之间取得平衡。”

判决书指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公平审判权。“只有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判时才能证明有罪。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程序进行。而且,这也是由一个在这方面得到授权的人说的。”

米纳拉法官强调,调查人员必须尽一切努力保护被告的权利。“与调查过程有关的人员必须极为谨慎和小心,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他或她被推定无罪的权利、隐私权、名誉权、尊重私生活和家庭成员生命的权利以及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参与刑事调查的人员不得以制造或支持有罪观念的方式行事。“调查人员、检察官和其他与调查任务有关的人员有一项繁重的义务,即防止以任何可能归罪于他人的方式产生印象和偏见。”

法院还呼吁媒体维护被告和受害者的尊严。

“任何形式的传播媒介都有责任在报道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时尊重被告和受害者的权利。过度和不成比例的媒体关注及其呈现方式可能会造成有罪的感觉,并影响公众以及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人。”

在这方面,米纳拉法官承认,司法官员也不能幸免。“司法官员也是人,在这个信息和技术时代,假设他们也可能容易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这是没有错的。这是一个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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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发布于2025年07月16日11:10,已经过了0天没有更新,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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